【聲請調解】聲請調解必須具備哪些證件或文件資料?
- 發佈日期:2020-12-21
- 發佈單位:土城區公所
- 類 別:民政課
- 詳細內容:
-
聲請調解除具備身分證、印章外,尚須依聲請調解事件類別備妥相關文件資料,詳列如下供參考(請自行依事件類別備妥相關文件):
- 交通事件聲請調解應具備文件資料:
- 車禍當事人本人身分證、駕照、行照(或監理站車籍資料)、保險卡(保險期間需包含事故當日)、印章、交通事故登記聯單;如有地檢署或地方法院出庭通知單請一併攜帶。
- 車禍事故當事人非車主時,請自行通知車主陪同到場參加調解並具備車主身分證、行照(或監理站車籍資料)、保險卡(保險期間需包含事故當日)、印章。
- 車禍事故當事人及車主如不能到場參加調解者,應出具親自簽名蓋章之委任書並具備車禍當事人、車主及受任人(即代理人)身分證。
- 車禍當事人或車主如為公司、行號,請具備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執照影本)、公司負責人身分證、委任書(加蓋公司、負責人大小章)(如負責人親自出席,免附委任書)。
- 診斷證明書、估價單或發票、醫療費用收據、薪資所得證明文件、交通費證明、看護費證明等相關證明資料。
- 調解事件當事人或車禍當事人未滿20歲者,需檢附當事人本人及法定代理人(指父、母共同監護人或單親家庭之約定監護人或法定監護人)之戶籍謄本(單親家庭者必備此項,且向戶政事 務所申請列印時必須說明「個人記事欄不能省略」)或戶口名簿及身分證資料;父、母如有任何一人未能出席參加調解或單親家庭之約定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如不能到場參加調解者,除上列證件 外,未到場者需出具親自簽名蓋章之委任書。
- 車禍死亡者,其家屬並應具備下列資料:
- 死亡者繼承系統表、配偶、子女、父母之戶籍資料、身分證、印章。
- 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者戶籍資料)。
- 如送醫不治死亡者,其醫療費用單據、醫院診斷證明書。
- 喪葬費用收據及死者所得收入資料。
- 調解事件當事人如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請具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主任委員報備證明或主任委員變更之主管機關核備公文、主委身分證、委任書(如主委親自出席,免附)、受任人暨代理人身分證。
- 調解事件涉及不動產買賣糾紛者,請具備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建物登記簿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不動產異動登記資料(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等相關資料。
- 調解事件涉及房屋或土地租賃糾紛者,請具備租賃契約書、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不動產異動登記資料(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等相 關資料(註:建物及土地如為共有物時,則必須檢具建物全部謄本、土地全部謄本)。
- 調解事件涉及給付會款糾紛者,請具備互助會單等相關資料。
- 調解事件涉及債務紛者,請檢具債權證明文件(例如:借據、有關債權本票或支票等相關文件)。
- 調解事件當事人如為教會、寺廟,請具備教會、寺廟之立案證明或主管機關核備公文、董事長或管理人或主任委員報核公文、董事長或管理人或主任委員身分證、委任書(如董事長或管理 人或主任委員親自出席,則免附)、受任人暨代理人身分證。
承辦人:分機453張先生 - 交通事件聲請調解應具備文件資料:
|
瀏覽人次:355 人
更新日期: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