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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土城區公所

調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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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待調解案件數量多,敬請耐心等候,如有刑事告訴期間考量,建議先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註:調解成立時,告訴乃論之罪,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以保障權益;聲請調解可利用本會網頁線上聲請服務、或親至本會填寫聲請書(須提供對造人姓名及地址),交通事故案件可先商請各警察機關協助轉介聲請調解,本會將依收案順序儘速陸續通知調解,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調解會簡介 本調解委員會係由區內具法律知識,素孚信望的地方公正人士所組成,為區民排難解紛,避免訟爭,如有紛爭,請多加利用。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收取任何費用。
112年土城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專長案件、責任分區表1
職稱
主席
委員
委員
委員
委員
委員
委員
委員
委員
姓名
林長寅
邱顯琪
陳碧蓮
林錦蓮
游進益
沈清課
葉秀美
王金芬
童秋茹
專長案件
土地
交通
土地
買賣
交通
家庭
交通
買賣
交通
土地
交通
商業
買賣
交通
交通
租賃
買賣
交通
債務
交通
責任分區
中區
頂埔區
中區
清水區
頂埔區
清水區
清水區
中區
中區
頂埔區
清水區
清水區
中區
清水區
屆別
第4屆委員
第4屆委員
第4屆委員
第4屆委員
第4屆委員
第4屆委員
第4屆委員
第4屆委員
第4屆委員
112年土城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專長案件、責任分區表2
職稱
委員
委員
委員
委員
委員
委員
委員
委員
 
姓名
黃銀片
王繼福
王明義
林曜辰
曾茂昌
劉鴻傑
季美珍
陳州薰
 
專長案件
交通
土地
交通
租賃
交通
交通
租賃
租賃
交通
交通
妨害名譽
家事事件
土地
房屋買賣
不動產
交通
租賃
保險
 
責任分區
中區
清水區
中區
中區
清水區
中區
中區
頂埔區
中區
中區
清水區
中區
 
屆別
第4屆委員
第4屆委員
第4屆委員
第4屆委員
第4屆委員
第4屆委員
第4屆委員
第4屆委員
 
備註 一、土城區分為中區、清水區及頂埔區三區,委員責任區大致上以三區為劃分,但有特殊因素,不適宜接案委員,則彈性改分其他委員,三區所包含的里別,分別如下:
  1. 中區:土城里、員仁里、員福里、長風里、員林里、員信里、埤塘里、日新里、日和里、裕生里、貨饒里、學成里、明德里、學士里、樂利里、學府里、柑林里、瑞興里、復興里、埤林里、廣福里、中正里、廣興里
  2. 清水區:青雲里、清溪里、永豐里、清水里、清和里、永富里、平和里、安和里、延和里、金城里、青山里、延祿里、延壽里、延吉里、峰廷里、廷寮里、清化里
  3. 頂埔區:沛陂里、頂福里、頂新里、頂埔里、永寧里、大安里、祖田里

二、本區調解會各委員分案數,原則上均等,如遇原分案委員不克出席調解時,則彈性改分其他可以出席委員調解。
三、本表每年檢討修正之。
調解範圍
  1. 民事事件:如債務糾紛、產權糾紛、房屋租賃、車禍損害賠償等有關民事事件。
  2. 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如妨害風化、傷害等及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
* 但以下之民事事件不能要求調解
  1. 婚姻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協議離婚、收養等。
  2. 違背強制或禁止之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
  3. 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宣告死亡、禁治產宣告、公證等。
  4. 關於租佃爭議事件。
  5. 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聲請手續 由當事人或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向有管轄權之調解會以書面或言詞併同相關證件提出聲請。 
民眾如需調解服務時,可親自至本區公所4樓調解委員會填寫聲請書、言詞提出由調解委員會工 作人員協助繕打聲請書或自行於網頁上下載聲請書填寫後列印,備妥正本及繕本各1份連同相關書證 資料郵寄至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1段101號4樓調解委員會

 

聲請調解 請詳閱下方之聲請調解作業流程及調解須知
  聲請及出席調解應備證件資料
作業流程
  1. 如何提出聲請:
    (1)、由當事人在網路上填寫申請書向管轄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
    (2)、攜帶身份證、印章及其他應準備文件(請參閱本會網頁: 聲請及出席調解應備證件資料)親至區公所(4樓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聲請調解。
  2. 受理聲請:
    本所調解委員會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及「鄉鎮市區調解業務手冊」規定 ,審查調解聲請書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並予辦理。
  3. 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調解委員會受理聲請後即決定調解期日(固定於每星期一、二、三、四上午調解或依調解委員會指定時間),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並將聲請書狀或 言詞聲請筆錄之繕本一併送達於他造。【當事人若為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雙方)同時出席調解】。
調解須知
  1. 受通知人於調解期日,務須攜帶身分證印章,親自到場。
  2. 本會準時開會,被通知人應於開會前10分鐘,持通知單向本會報到。
  3. 當事人於其聲明或主張之事實或證據如認為他造非有準備不能陳述者 應於期日前後準備書狀並得直接通知他造。於調解期日,並應攜同所舉證人及所用證物到場。
  4. 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1人至3人列席調解會議,協同調解,並得邀其屆時自行到場。
  5. 當事人如不能親自到場,得出具委任書,由委任代理人到場進行調解。
  6. 當事人若為未成年者應檢附全戶戶籍謄本1份。
  7. 受通知人就本事件提出書狀時,應將案由、案號一併記載。
  8. 繫屬於第一審事實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案件,應將起訴書、傳喚通知書一併攜同到場。
 
本區調解委員會 調解時間
  1. 本區調解委員會固定調解日及時間為每星期一、二、三、四上午9時至11時30分(由本會排定新案調解時段,並寄發通知單通知兩造到場),每星期五全日為預留行政作業,不安排調解案件。
  2. 為控制調解人數,疏散案件,第二次調解調解日期時間原則由本會排定,舊案或未建檔的新案可由兩造於本會指定空檔時間自約調解,並請提前與本會確認調解日期時間(本會不寄發調解通知);兩造臨時臨櫃聲請調解,須待本會當日案件處理時間空檔始能進行,如未能於上班作業時段內完成調解,本會得暫停調解,敬請見諒。
  3. 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每日中午12時至13時30分為午休時間,不受理調解聲請及進行調解。
調解事件之管轄
  1. 兩造均在同一區居住者由該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2. 兩造不在同一區居住者,民事事件由對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3.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區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調解之特性 調解書之和解內容須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簽署始能成立,調解委員基於和平解決紛爭之出發點儘量勸喻雙方和解,調解委員於調解進行中所為擬之和解方案僅為建議性質,調解委員所建議和解方案之發言並無拘束雙方當事人之效力,惟於調解進行中,雙方當事人應尊重調解委員為維持調解秩序之引導與指揮。
 
新北市各區調解委員會線上調解聲請服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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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調解聲請書 DOC ODF PDF
房屋漏水調解聲請書 DOC ODF PDF
債務糾紛調解聲請書 DOC ODF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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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會事件調解聲請書 DOC ODF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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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告訴聲請狀 DOC ODF PDF
撤回調解聲請書 DOC ODF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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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解會調解前當事人報到及報到後等候調解情形

△調解會調解前當事人報到及報到後等候調解情形

瀏覽人次:10954 人 更新日期:2024-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