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 發佈日期:2024-01-15
- 發佈單位:土城區公所
- 類 別:社會人文課
- 詳細內容:
-
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承辦人分機:165王小姐、158丁小姐,責任里別為:大安、延和、員林、頂福、裕生、明德、永豐、頂埔、貨饒、學士、廣興、延吉、樂利、永富、土城、清和、清化、埤塘等16里)
(承辦人分機:163連小姐、158丁小姐、168張先生(責任里別為:頂新、日新、日和、金城、廣福、埤林、延祿、學成、學府、祖田、頂埔、樂利、員福、柑林、中正、瑞興等16里)
(承辦人分機:169謝小姐、168張先生(責任里別為:清水、永寧、安和、延壽、清溪、員仁、員信、峯廷、青山、青雲、長風、廷寮、復興、平和、沛陂等15里)
本津貼補助對象,請領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育有未滿二歲兒童。
- 受補助期間未經政府公費安置。
- 受補助期間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 提醒:如2名以上之未滿2歲之子女且未以同1名子女之名義領取或已領畢留公共及準公共化托育補助,即可提出申請。
說明:- 第二、三胎子女之定義係指戶籍登記為同一父親或母親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二、三名(含)以上子女,若第二、三名以上(含)子女而因故未設籍於同一戶內,申請人得自行舉證檢附佐證資料以協助審核之認定。。
- 本津貼追溯至申請月份發給。但兒童出生六十日內完成出生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得追溯至出生當月發給。
申請人應配合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
- 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 兒童戶籍遷移至其他縣市。
- 兒童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
- 兒童經出養或認領。
- 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
- 申請人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狀況異動。
- 領取本津貼之費用應支用於兒童之食、衣、住、行、休閒育樂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未符合規定者,得停止補助。
-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補助者,由核定機關以書面命申請人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提醒:因領有公共及準公共化托育補助致本津貼註銷後,如領畢仍符合本津貼資格者,請主動重新提出申請,以免影響申領權益。
應備文件:- 申請表。
- 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父母雙方印章(如用郵寄者免附印章)。
-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與幼兒不同戶籍之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同意代為查調戶籍資料。
- 申請幼兒如為第二、三名以上(含)子女而因故未設籍於同一戶內,請檢附佐證資料。
- 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無者免附),請檢附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 以上文件如為影本者,須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
相關圖片
瀏覽人次:619 人
更新日期:2024-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