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身心障礙證明
- 發佈日期:2023-05-08
- 發佈單位:土城區公所
- 類 別:社會人文課
-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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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身心障礙證明
(承辦人分機:133林小姐、161廖小姐,責任里別為:埤塘、平和、延祿、員福、裕生、青雲、中正、廣興等8里)
(承辦人分機:139王小姐、162唐小姐,責任里別為:清水、清溪、日新、大安、貨饒、瑞興、清化、學士等8里)
(承辦人分機:136呂小姐、170陳小姐,責任里別為:永寧、延和、員林、金城、埤林、永豐、明德、長風等8里)
(承辦人分機:146林小姐、192林小姐,責任里別為:峯廷、永富、安和、延壽、樂利、廣福、學成、祖田等8里)
(承辦人分機:154張小姐、166簡小姐,責任里別為:頂福、延吉、頂埔、沛陂、廷寮、土城、柑林等7里)
(承辦人分機:134陳小姐、167徐小姐,責任里別為:清和、員仁、日和、復興、員信、青山、學府、頂新等8里)
申請對象:
設籍新北市之民眾-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應備文件:- 初次鑑定:
- 申請人最近1吋照片3張、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及印章
- 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 重新鑑定-身心障礙證明到期者:
- 申請人最近1吋照片3張、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及印章。
- 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 原身心障礙證明。
- 異議複檢:
已領新的身心障礙證明,對於身障類別、等級有異議者,民眾至公所領取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惟需負擔40%之鑑定費;異議成立時,將全額退還) 逾期申請,作業費用自行負擔。- 申請人最近1吋照片3張、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及印章。
- 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 原身心障礙證明。
- 自行申請變更或再次申請
- 已領新制身心障礙證明,現況程度改變或障礙類別增加
- 鑑定未達列等標準者,且逾異議複檢(30日)期限,但障礙類別有程度改變障礙類別增加情形。
- 申請人最近1吋照片3張、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及印章
- 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 3個月內診斷證明書
- 原身心障礙證明
- 到宅鑑定(請攜帶足資證明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或其他特殊困難無法自行至醫院機構辦理鑑定之診斷證明書或里長證明書,如附里長證明書,為利鑑定醫師判斷,請申請人檢具病歷摘要)
- 申請人最近1吋照片3張、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及印章。
- 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 3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或里長證明書(為利鑑定醫師判斷請申請人檢具病歷摘要)。
- 若為到期重新鑑定者請再附原身心障礙證明。
- 身心障礙證明破損,不堪使用,申請換發身心障礙證明。
- 應附文件:
(1)申請人最近1吋照片2張、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及印章。
(2)原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3)代理人身分證、印章。
- 身心障礙證明遺失,申請補發身心障礙證明。
- 應附文件:
(1)申請人最近1吋照片2張、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及印章。
(2)代理人身分證、印章。
- 身心障礙證明戶籍異動註記
市內異動:- 先至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登記。
- 應附文件:
(1)原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2)申請人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及印章、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 先至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登記。
- 應附文件:
(1)原身心障礙證明。
(2)申請人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及印章、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3)最近1吋照片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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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