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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土城區公所

社會人文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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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及身分認定
  • 發佈日期:2024-01-15
  • 發佈單位:土城區公所
  • 類  別:社會人文課
  • 詳細內容:
  • 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及身分認定
    (承辦人分機:133林小姐、161廖小姐,責任里別為:埤塘、平和、延祿、員福、裕生、青雲、中正、廣興等8里)
    (承辦人分機:139王小姐、162唐小姐,責任里別為:清水、清溪、日新、大安、貨饒、瑞興、清化、學士等8里)
    (承辦人分機:165王小姐、170陳小姐,責任里別為:永寧、延和、員林、金城、埤林、永豐、明德、長風等8里)
    (承辦人分機:146林小姐、192阮小姐,責任里別為:峯廷、永富、安和、延壽、樂利、廣福、學成、祖田等8里)
    (承辦人分機:154張小姐、166簡小姐,責任里別為:頂福、延吉、頂埔、沛陂、廷寮、土城、柑林等7里)
    (承辦人分機:134陳小姐、167徐小姐,責任里別為:清和、員仁、日和、復興、員信、青山、學府、頂新等8里)


    補助對象:
    1. 凡設籍本區之家庭,其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不超過650萬元且全家人口之動產(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投資及汽機車)合計金額不超過8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 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3.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4. 家庭暴力受害。
    5.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6.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7.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8.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9. 與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之大陸配偶及外籍配偶,符合特殊境遇各款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經市府各區域中心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員專案評估,確有需要緊急生活扶助者,不受設籍本市暨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五倍之限制。
    10. 遭受人口販運經警政於本市轄區查獲之外籍、無國籍或無戶籍之被害人。

    補助標準:
    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應檢附證件:
    1.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2. 全戶戶籍謄本1份。(可填寫授權書由本所代為查調)
    3. 全家人口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本所代為查調)
    4. 相關證明文件1份,如下:保護令、死亡證明、報案證明、醫院診斷書、出生證明、判決書、在監服刑證明、保險給付、學生證影本…等。(就讀於新北市高中職以下學校可由本所代為查調,但高中職、專科一年級新生、二年級或三年級轉學生、外縣市學校、大專院校以上學校仍需自行檢附並已蓋學期註冊章)。
    5. 全家人口之存摺封面影本1份及最近1年內頁明細資料1份。
    6. 領款收據。
    7.新北市辦理各項生活扶助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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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323 人 更新日期:2024-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