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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土城區公所

社會人文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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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 發佈日期:2024-01-15
  • 發佈單位:土城區公所
  • 類  別:社會人文課
  • 詳細內容:
  •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承辦人分機:133林小姐、161廖小姐,責任里別為:埤塘、平和、延祿、員福、裕生、青雲、中正、廣興等8里)
    (承辦人分機:139王小姐、162唐小姐,責任里別為:清水、清溪、日新、大安、貨饒、瑞興、清化、學士等8里)
    (承辦人分機:165王小姐、170陳小姐,責任里別為:永寧、延和、員林、金城、埤林、永豐、明德、長風等8里)
    (承辦人分機:146林小姐、192阮小姐,責任里別為:峯廷、永富、安和、延壽、樂利、廣福、學成、祖田等8里)
    (承辦人分機:154張小姐、166簡小姐,責任里別為:頂福、延吉、頂埔、沛陂、廷寮、土城、柑林等7里)
    (承辦人分機:134陳小姐、167徐小姐,責任里別為:清和、員仁、日和、復興、員信、青山、學府、頂新等8里)


    補助對象:
    1. 凡設籍本區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扶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者,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不超過650萬元且全家人口之動產(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投資及汽機車)合計金額不超過80萬元,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 父母、養父母雙亡,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3. 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6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4. 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5. 父母、養父母一方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另一方無力撫養。
    6. 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大傷病,而另一方為照顧重病之配偶致生活困難無力撫養。
    7.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常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8. 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或雖經生父認領,實際由生父或生母之一方獨立扶養照顧而無力撫育者。
    9.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補助標準:
    每人每月2,190元,未滿6歲補助2,306元(惟年滿15足歲或國中畢業後未繼續升學者,已安置於寄養家庭及育幼院、教養院之院童、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列冊第一、二、三款低收入戶者不予補助)。

    應備文件:
    1. 全戶戶籍謄本。(三個月內)(可填寫授權書由本所代為查調)
    2. 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所代為查調)
    3. 有效期限內之醫院診斷書、死亡證明書、入監證明、居留證、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證明、失蹤證明、在營證明、學生證影本(國中以上)或其他相關文件。(就讀於新北市高中職以下學校可由本所代為查調,但高中職、專科一年級新生、二年級或三年級轉學生、外縣市學校、大專院校以上學校仍需自行檢附並已蓋學期註冊章)
    4. 申請人、兒童或匯款人郵局存簿封面影印本、印章。
    5. 子女共同監護需檢附共同監護同意書,且雙方財稅併計。
    6. 如配偶死亡未滿1年須填列死亡給付切結書並檢附勞保及國保死亡相關給付撫卹金證明文件。
    7. 監護人再婚(含共同監護之任一方),或列冊子女父母因離婚或認領但雙方仍共同居住或設籍同戶(含同址分戶)者不得提出申請。
    8. 各項申請書表由公所提供。

    ※本項補助每年年底由公所主動辦理次年度複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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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333 人 更新日期:2024-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