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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土城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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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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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緩召申請作業應檢附證明文件釋疑案
  • 發佈日期:2022-04-22
  • 發佈單位:土城區公所
  • 詳細內容:
  • 為符內政部所訂國內村(里)長核發證明總類,國防部將修頒「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附表七內文,毋須檢附居住地村(里)長證明,餘須檢附佐證資料不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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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82 人 更新日期:2022-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