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有2-5歲兒童育兒津貼
- 發佈日期:2024-10-24
- 發佈單位:土城區公所
- 類 別:社會人文課
-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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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
承辦人分機:136王小姐、158丁小姐(責任里別為:大安、延和、員林、頂福、裕生、明德、永豐、貨饒、學士、廣興、延吉、永富、土城、清和、清化、埤塘等16里)
承辦人分機:163黃小姐、158丁小姐、168張先生(責任里別為:頂新、日新、日和、金城、廣福、埤林、延祿、學成、學府、祖田、頂埔、樂利、員福、柑林、中正、瑞興等16里)
承辦人分機:169謝小姐、168張先生(責任里別為:清水、永寧、安和、延壽、清溪、員仁、員信、峯廷、青山、青雲、長風、廷寮、復興、平和、沛陂等15里)
- 符合條件之幼兒,其雙親雙方或監護人,得請領本津貼:生理年齡滿二歲至當學年度九月一日前未滿五歲之我國籍幼兒。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雙親雙方或監護人,不得依前項規定請領本津貼:
- 幼兒就讀於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公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或 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期間。
- 幼兒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 本津貼補助基準如下:
- 幼兒每人每月發放之數額:第一名子女每人每月補助五千元、第二名子女每人每月補助六千元、第三名以上子女每人每月補助七千元。
- 以月為核算單位。
- 中途入(離)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公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或 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者,以入(離)園當日起計;當月就讀日數十五日以下者,予以補助;逾十五日者,當月不予補助。
- 本津貼自幼兒生理年齡滿二歲當日起受理申請,申請及審核作業如下:
- 申請人於幼兒二歲以上,填具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以郵寄、親送或於本部指定之資訊網站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向幼兒戶籍地之核定機關提出。
- 核定機關受理後,應即審查文件是否齊備,未齊備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以書面駁回。
- 核定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
- 申請人應遵行下列事項: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
- 幼兒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 幼兒戶籍遷移至其他直轄市、縣(市)。
- 幼兒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學或津貼補助者。
- 幼兒經出養或認領。
- 申請人有重新約定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及其他親屬關係變動。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
- 符合條件之幼兒,其雙親雙方或監護人,得請領本津貼:生理年齡滿二歲至當學年度九月一日前未滿五歲之我國籍幼兒。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雙親雙方或監護人,不得依前項規定請領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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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