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 發佈日期:2024-10-23
- 發佈單位:土城區公所
- 類 別:社會人文課
- 詳細內容:
-
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承辦人分機:136王小姐、158丁小姐,責任里別為:大安、延和、員林、頂福、裕生、明德、永豐、頂埔、貨饒、學士、廣興、延吉、樂利、永富、土城、清和、清化、埤塘等16里)
(承辦人分機:163黃小姐、158丁小姐、168張先生(責任里別為:頂新、日新、日和、金城、廣福、埤林、延祿、學成、學府、祖田、頂埔、樂利、員福、柑林、中正、瑞興等16里)
(承辦人分機:169謝小姐、168張先生(責任里別為:清水、永寧、安和、延壽、清溪、員仁、員信、峯廷、青山、青雲、長風、廷寮、復興、平和、沛陂等15里)
本津貼補助對象,請領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未滿二歲。
- 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 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 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提醒:如2名以上之未滿2歲之子女且未以同1名子女之名義領取或已領畢留公共及準公共化托育補助,即可提出申請。
說明:- 所稱第二名子女或第三名以上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或父,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為第二名或第三名以上之子女。但因雙親再婚重組家庭者,得視兒童之監護權或實際照顧情形,依其出生年月日次序計入子女排序計算。
- 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出生月份起發給;未於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申請當年度一月份起發給。但兒童於每年十一月二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出生,且於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得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申請人應配合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
- 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 兒童戶籍遷移至其他縣市。
- 兒童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
- 兒童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 兒童經政府公費安置。
- 申請人未配合前項各款規定,經核定機關知悉者,得視情節輕 重,撤銷或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 部,並追回已領取本津貼之全部或一部。
※提醒:因領有公共及準公共化托育補助致本津貼註銷後,如領畢仍符合本津貼資格者,請主動重新提出申請,以免影響申領權益。
應備文件:- 申請表。
- 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父母雙方印章(如用郵寄者免附印章)。
-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與幼兒不同戶籍之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同意代為查調戶籍資料。
- 申請幼兒如為第二、三名以上(含)子女而因故未設籍於同一戶內,請檢附佐證資料。
- 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無者免附),請檢附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 以上文件如為影本者,須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
相關圖片
瀏覽人次:1097 人
更新日期:202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