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助
- 發佈日期:2024-10-23
- 發佈單位:土城區公所
- 類 別:社會人文課
- 詳細內容:
-
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助
(承辦人分機:133林小姐、161廖小姐,責任里別為:埤塘、平和、延祿、員福、裕生、青雲、中正、廣興等8里)
(承辦人分機:139王小姐、162唐小姐,責任里別為:清水、清溪、日新、大安、貨饒、瑞興、清化、學士等8里)
(承辦人分機:136王小姐、170陳小姐,責任里別為:永寧、延和、員林、金城、埤林、永豐、明德、長風等8里)
(承辦人分機:146林小姐、192阮小姐,責任里別為:峯廷、永富、安和、延壽、樂利、廣福、學成、祖田等8里)
(承辦人分機:154劉小姐、166簡小姐,責任里別為:頂福、延吉、頂埔、沛陂、廷寮、土城、柑林等7里)
(承辦人分機:134陳小姐、167徐小姐,責任里別為:清和、員仁、日和、復興、員信、青山、學府、頂新等8里)
申請資格:- 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或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 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者。
- 現未獲政府補貼住宿式照顧費用者或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 租賃房屋座落於新北市且具有合法房屋證明。
- 租賃房屋非屬社會住宅。
- 實際居住於租賃房屋處所。
- 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或同住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
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標準如下:- 房屋租金補貼按月每坪最高新臺幣三百三十元,並以租金總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但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貼。
- 單身租屋者按月最高補貼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 二人家庭按月最高補貼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 三人以上家庭按月最高補貼新臺幣四千四百元。
申請補貼金額低於前款規定上限者,採核實補貼。
應計算人口:- 申請人
- 申請人配偶
- 申請人之直系親屬
※第2、3項人口均需與申請人同住並有共同生活之事實,戶籍不在新北市者不予補助。
應備文件:- 申請表
-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乙份。(可填寫授權書由本所代為查調)
- 已婚者包括父母、配偶及所有子女,未婚者包括父母。
- 如有已死亡者,請附除戶謄本。
- 已出嫁女兒請附戶籍謄本,列入應計算人口。
- 謄本上註明「創立新戶」者為同址分戶,該戶另一份謄本亦須併送。
- 身障者如被報扶養請附扶養人個人戶謄。
- 租賃契約書影本。
- 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可由公所代為查調)
-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及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 全戶財產清單(可由公所代為查調)。
- 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含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其他證明文件:(請依戶內實際情形檢附)- 申請人戶籍地與租屋地不同,請附切結書註明原因。
- 申請人與房東同姓氏,若無親屬關係,須填寫切結書說明。
- 申請人向親屬租屋,請出具確實向房東承租之切結書及匯款證明。(若向直系親屬租屋,視同違反租屋補助規定,不予補助)
- 房東與房屋所有權人不同時,若兩者有親屬關係,請檢附房東身分證影本;若無親屬關係,請檢附房屋所有權人之授權書。
- 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正本地址與租賃契約地址不同,請檢附門牌整編證明。(可由公所代為查調)
- 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正本上註明主要用途為住商用、商業用、工業用或見使用執照,請附切結書並檢附照片。(含門牌、大門、客廳、廚房、浴室及房間)
※本項補助採申請制,每年年底須重新申請次年度複查作業。
相關圖片
瀏覽人次:1004 人
更新日期:202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