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醫療補助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看護費用補助
- 發佈日期:2024-10-24
- 發佈單位:土城區公所
- 類 別:社會人文課
-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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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住院醫療及看護費用補助 / 中低收入住院醫療補助
(承辦人分機:133林小姐、161廖小姐,責任里別為:埤塘、平和、延祿、員福、裕生、青雲、中正、廣興等8里)
(承辦人分機:139王小姐、162唐小姐,責任里別為:清水、清溪、日新、大安、貨饒、瑞興、清化、學士等8里)
(承辦人分機:136王小姐、170陳小姐,責任里別為:永寧、延和、員林、金城、埤林、永豐、明德、長風等8里)
(承辦人分機:146林小姐、192阮小姐,責任里別為:峯廷、永富、安和、延壽、樂利、廣福、學成、祖田等8里)
(承辦人分機:154劉小姐、166簡小姐,責任里別為:頂福、延吉、頂埔、沛陂、廷寮、土城、柑林等7里)
(承辦人分機:134陳小姐、167徐小姐,責任里別為:清和、員仁、日和、復興、員信、青山、學府、頂新等8里)
醫療補助申請對象:
設籍新北市,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二、患嚴重傷、病,經本局設立之社會救助機構免費收容或本局委託收容者。
三、患嚴重傷、病,且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於最近三個月內超過新臺幣二萬元,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二)領有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三)具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身分。
(四)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五)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六)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二點五倍,且家庭動產不超過本市當年度低收入戶標準之二點五倍 (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及動產計算基準,依社會救助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看護補助申請對象:
低收入戶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住院期間須僱請專人看護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1,800元;年度內最高補助18萬元;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900元,年度內最高補助6萬元。
應備文件:醫療補助:-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或收費通知單。
- 診斷證明書正本:須載明入、出院時間,如有「自費」項目(如藥品、醫材、特殊材料、檢驗、麻醉…等)診斷證明書需載明:無其他健保可替代之藥品(或醫材、檢驗、麻醉…等),且因病情需求必須使用該項目,或另行檢附必要使用之證明文件。
- 具領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領據(如具領人非受補助對象,應檢附受補助人所開立之切結書,並附上關係證明:戶謄及身分證影印本)。
- 其他證明文件:如有「自費」項目(如藥品、醫材、特殊材料、檢驗、麻醉…等載明名稱),須檢附明細表(含名稱及金額,勾選必要使用項目並加蓋醫師章)。
- 其他(補助對象第三款第六目): 依中低收入戶資格之標準收件(須包含本人及全戶最近一年郵局存簿內頁影本)。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住院看護補助:- 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可填寫授權書由本所代為查調)
- 低收入戶證明書。
- 僱請看護服務證明書(須由醫療院所之醫師、護理師或社工員蓋章證明)一份。
- 診斷證明書正本(醫囑部分應註明住院期間須專人看護及入、出院時間,如有入住加護病房者,應註明入住加護病房期間)一份。
- 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 照顧服務員身分證、結業證書影本一份。
- 具領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 如具領人非受補助對象,應檢附受補助人所開立之切結書。
- 具領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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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