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應該要準備何種資料?
- 發佈日期:2023-05-08
- 發佈單位:土城區公所
- 類 別:社會人文課
-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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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檢附的文件資料:
- 調查表
- 全戶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丙式)1份( 經民眾同意可委由戶籍地公所代為查調)
- 全戶最近1年度各項所得清單、財產清單(經民眾同意可委由戶籍地公所代為查調)
- 全戶最近1年度稅籍清單(經民眾同意可委由戶籍地公所代為查調)
- 全戶勞保投保清單或最近一期國民年金繳費單影本1份(如無法自行提供,則委由戶籍所在地公所協助查調。)
- 身障證明正反面影本
- 經民眾同意,若戶籍在新北市者可委由戶籍所在地公所協助查調,外縣市則仍需民眾提供。
- 新遷入本市未能於系統查調者仍需提供
- 身障證明/手冊即將屆期者,仍需提供確認展延效期。
- 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申請人切結書暨同意書
- 申請人印章(切結書、追繳同意書應核章欄位皆蓋章)
- 委託他人代申請者(需填妥委託書並檢附受委託之身分證正本(含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 其他:(視個案情形作判斷)
- 高中職以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
(就讀於新北市高中職以下學校或大專院校以上學校可由本所代為查調,不過需告知就讀學校名稱,但高中職一年級新生、高二或高三轉學生、大一新生、五都學校仍需自行檢附並已蓋學期註冊章) - 外籍配偶者之護照影本、居留證、工作證等文件
- 有重大傷、病情形。
- 最近1個月內公立或私立財團法人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
- 證明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須療養致不能工作。
- 服役、服刑、安置機構證明、彩券經銷商證及銷售證明。
- 失蹤人口或失業者。
- 失蹤者: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另逾1年以上之證明須至警察機關補蓋戳章證實尚未尋獲。
- 失業者:非自願性離職者可向勞工局之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 有榮民者。
(檢附榮民證及榮民院外就養金證明、軍公教人員當年薪資證明,領有月退俸需檢附月退俸明細表。) - 有買賣不動產情形。
(需檢附前1年度戶內人口之買賣契約書及相關憑證說明資金流向。) - 戶內人口有銀行行員或公教人員。
(如有優惠存款時,需檢附優惠存款證明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 在非臺灣地區工作或就學情形。
(需檢附當地工作薪資證明或學生證。)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高中職以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
- 收件公所一次告知單
如有疑問,歡迎逕洽本所社會人文課(02)22732000轉133、139、161、162
承辦人:分機133林小姐、161廖小姐、139王小姐、162唐小姐、136呂小姐、170陳小姐、146林小姐、192林小姐、154張小姐、166簡小姐、134陳小姐、167徐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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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