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形才符合申請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之條件?如何申請?
- 發佈日期:2020-12-21
- 發佈單位:土城區公所
- 類 別:役政災防課
-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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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之規定,役男之配偶及民法第1114條與役男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如有不能維持生活者(指家庭總收入分配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布役男家屬戶籍所在地當年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者),得向役政災防課申辦。
另依同法第6條所稱老弱而無工作能力,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55歲以上或16歲以下而無固定收入。
- 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 罹患嚴重傷、病,在3個月內無法痊癒,致不能工作。
- 照顧無法自理生活身心障礙者或罹患嚴重傷、病,在3個月內無法痊癒之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 大學校院博士班、空中大學、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及遠距教學以外之在學學生,致不能工作。
- 獨自照顧65歲以上或6歲以下家屬,致不能工作。
- 婦女懷孕致不能工作。
-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承辦人:分機171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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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