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役期12天)的規定為何?
- 發佈日期:2020-12-21
- 發佈單位:土城區公所
- 類 別:役政災防課
-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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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國107年5月21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 1070830230 號令,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情況合於「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條文如下:
( 役男需為常備役體位且已畢業或已休退學,另需符合以下5條規定之1項即可向本所填寫申請表單及繳交相關證明文件,由本所代為向市府申請核定,申請家因補充兵之證明文件可參閱: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申請條件及應備證件 )- 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 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時,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役男父母、 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
- 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 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 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殘,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承辦人:分機175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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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