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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土城區公所

社會人文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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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 發佈日期:2020-12-24
  • 發佈單位:土城區公所
  • 類  別:社會人文課
  • 詳細內容:
  •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承辦人分機:134陳小姐、167徐小姐)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特依本計畫第八點規定辦理之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事宜訂定本作業規定。 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區市超過六個月之無戶(國)籍兒童少年,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者,其家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以下簡稱緊急生活扶助):
    1. 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2. 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者。
    3.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4. 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者。
    5. 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者。
    6. 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者。

    申請緊急生活扶助之弱勢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者。
    2. 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汽機車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15萬元。
    3. 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650萬元。
    4. 不符合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但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一年生活陷困,經本府社工員訪視評估確有扶助之必要者。

    緊急生活扶助之補助金額及補助期間依下列之規定:
    1. 符合本計畫扶助資格者,每名兒童或少年每月補助新臺幣3,000元,領取緊急生活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經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12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2. 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計畫緊急生活扶助,但經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本計畫緊急生活扶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所領之政府其他生活補助費每人每月低於3,000元者則補差額)。

    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1. 申請表。
    2. 切結書。
    3. 新北市政府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使用郵局扣款同意書。
    4. 最近三個月內全家人口戶籍謄本;如為無戶(國)籍人口,需檢附實際居住本市超過六個月之村里長證明或切結書。(可填寫授權書由本所代為查調)
    5. 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本所代為查調)
    6. 兒童及少年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無則免) (就讀於新北市高中職以下學校可由本所代為查調,但高中職、專科一年級新生、二年級或三年級轉學生、外縣市學校、大專院校以上學校仍需自行檢附並已蓋學期註冊章)
    7. 全家人口之郵局存摺及近一年內頁明細影本。
    8. 足資證明有本計畫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之相關文件。
    9. 其他有關文件。

    緊急生活扶助之辦理流程如下:
    1. 區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由社工員、村里幹事主動發現轄區內符合規定之弱勢家庭,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2. 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請申請人補充。
    3. 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儘速辦理初審及送本府複審,本府核定後將結果函知公所及申請人。
    4. 申請人情況特殊,得由本府派請社工員以個案方式,檢附相關申請文件逕送本府審核辦理。如若申請資料因特殊事故無法取得時,以社工員提供之訪視評估報告作為審核依據。
    5. 申請案經核准後,緊急生活扶助統一撥入申請人所提供之金融帳戶。

    領取緊急生活扶助期間之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停止補助:
    1. 戶籍遷出本市。
    2. 兒童或少年死亡。
    3. 兒童或少年出境達一個月以上致無法接受訪視評估及輔導。
    4. 拒絕接受本府社工人員之關懷訪視評估及其他相關協助者。
    5. 領取之緊急生活扶助費用未支用於兒童及少年之食、衣、住、行、教育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者;經社工員納入評估,緊急生活扶助費用支用或兒童及少年基本需求未滿足者。
    6. 接受緊急生活扶助之兒童及少年,扶助原因消失,應即停止補助,但領取緊急生活扶助兒童及少年於申請時未滿十八歲者,得繼續補助至該期期滿為止。
    7. 以虛偽不實之資料、陳述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或領取緊急生活扶助者,除撤銷原核准之處分,追回已領取之緊急生活扶助外,並得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8. 本計畫所需書表由本府社會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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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87 人 更新日期: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