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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土城區公所

社會人文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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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
  • 發佈日期:2024-01-01
  • 發佈單位:土城區公所
  • 類  別:社會人文課
  • 詳細內容:
  • 國民年金(承辦人分機:120連小姐)
     

    國民年金納保對象:

    1. 依照國民年金法第6條及第7條的規定,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民,在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或軍保的期間,均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1. 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者。
      2. 僅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
        1. 97年12月31日以前領取(不論年資及金額)。
        2. 98年1月1日以後至112年9月30日前領取之年資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金額未達50萬元。
      3. 112年9月30日前曾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或軍保退伍給付者:
        1. 未曾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在97年12月31日以前曾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金額合計未達50萬元(領取勞保老年給付的年資及金額不列入計算)。
        2. 98年1月1日以後至112年9月30日前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金額合計未達50萬元。
    2. 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公教保養老年金給付者,於請領給付後均不得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3. 國民年金法施行15年後(112年10月1日以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4. 已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者(含參加裁減資遣人員繼續加保、育嬰留職停薪人員繼續加保、職災勞工離職後繼續加保者),在加保期間均不得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5. 勞保老年給付再受僱工作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因未計勞保年資,如果領取勞保老年給付的情形符合前述第一項的 ( 二 ) 或 ( 三 ) 的情形,仍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6. 年滿 25 歲服替代役者,於參加替代役保險(非軍保)期間,仍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7. 旅居海外之國民,如果超過2年未持本國護照入境而戶籍遷出國外(非除國籍),則在遷出國外期間不屬於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如戶籍未遷出國外或已恢復戶籍,且符合前述第一項國民年金加保資格,均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國民年金保險「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資格及應檢附文件說明書
    1. 補助標準申請資格:(須符合國民年金納保對象)
      1. 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倍(23,513元),自付金額比率30%,政府補助金額比率70%。
      2. 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達1倍,未達1.5倍(32,000元),自付金額比率45%,政府補助金額比率55%。
        ※家庭總收入=指全家人口的:
        1. 工作收入
        2. 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的收入等(例如:營利收入、利息收入等)
        ※全家人口包含:
        1. 申請人
        2. 配偶
        3.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父母、子女)
        4. 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
        5.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2. 應備文件:
      1. 申請時請填妥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書
      2. 丙式戶口名簿 (含申請人、父母、配偶及子女)
        1. 戶內應列計人口於國外者須檢附除籍謄本
        2. 戶內應列計人口死亡者請檢附除戶謄本
      3. 若未提供丙式戶口名簿,可由公所代為查調

        ※申請人原為外國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已取得本國國籍者,應檢附一親等直系血親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若為國外或大陸地區製作者,需經相關單位驗證。
      4. 應檢附相關文件:(※請您依戶內實際情形檢附)
        • 護照影本、居留證、工作證:娶(嫁)外籍配偶者
        • 在監服刑證明: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者
        • 服役證明或軍人身份證:在營服役者
        • 服役薪餉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及退伍令影本:最近一年內退伍者
        • 軍公教人員薪餉單
        • 榮民證、就養證明:戶內人口有榮民者
        • 公費證明:在學領有公費者
        • 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正本:年滿16歲以上25歲以下之在學者(請加蓋最近一學期註冊章)
        • 失蹤證明或協尋報案單影本:失蹤人口(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半年以上)
        • 薪資證明(16~65歲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
        •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身心障礙者
        • 法院申請受監護宣告裁定書:受監護宣告者
        • 最近1個月內公立醫院或私立財團法人醫院診斷證明書:重大傷病者(需載明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 領取失業給付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失業者(領有失業給付由勞政單位開立之證明)
        • 最近一年內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領有退休俸或遺屬撫卹金者
        • ※申請人及代辦人請攜帶身份證、印章至本所國民年金窗口申辦

    國民年金諮詢電話、地址
    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業務處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42號
    總機:2396-1266
     
    納保及保險費計算事項 6055
    6077
    老年年金給付事項 6011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 2366
    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及喪葬給付事項 6022
    保險費繳納查詢事項 6033
    保險費轉帳代繳事項 6044
    生育給付事項 2377
    申請補單方式:(最近一期)
    語音答詢系統:412-1111轉123#再按9
    勞工保險局新北市辦事處
    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樓)
    電話:8995-2100 傳真:8995-6438
    服務時間:星期一~五 8: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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